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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曝光台”向社会公开了年第三季度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简称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
年第三季度全国4家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如下:一、山西省介休市国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根据我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年8月18日,该焚烧厂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超标0.02倍。经核实,该焚烧厂因前期储存生活垃圾过多,垃圾发酵时间短、湿度过大,焚烧运行工况不稳定,导致一氧化碳超标。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晋环办发〔〕24号)规定“0.1倍及以下因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检测正常误差范围之内,可进行警告”,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作出“责令立即整改,不予处罚”的决定。二、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年9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该焚烧厂在炉温低于℃“烘炉”期间投加垃圾。该行为违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三、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利朗明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9月17日,现场检查发现该焚烧厂在炉温低于℃“烘炉”期间投加垃圾。该行为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四、广东省东莞市挚能资源再生发电有限公司年第三季度,该焚烧厂1号焚烧炉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较多,标记为“CEMS维护”的时间为41小时。该行为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经核实,该焚烧厂在标记“CEMS维护”期间,烟气净化系统设施正常运,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处罚”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来源:介休咨询文化传媒公司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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